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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庐聘网 时间:2013-09-23 作者:庐江人才网-庐聘网 浏览量:

  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但有利于解除职工老年后顾之忧,还有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的规定,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200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项规定明确了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在总结地方试点和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统账结合”是把社会统筹的长处和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质是把公平与效率、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法律的形式将制度模式确定下来,意义十分重大,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这项基本制度。

  4.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践中,由于各地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也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市从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此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为适应推进国企改革和有关事业单位转制的需要,国家对一些特殊情况出台了专门的规定。例如,《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5.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承担?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20世纪90年代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确立了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挂钩的机制,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6.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方式。

  老人: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新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退休时,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弥补视同缴费期间没有个人账户实际积累的问题。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与国发[2005]38号文件的内容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将“基础养老金”改称为“统筹养老金”。

  7.《社会保险法》为什么将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作为确定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因素?

  答: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指在城镇人口范围内,在当前的分年龄死亡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同一时期出生的人预期能继续生存的平均年数。它以当前分年龄死亡率为计算基础,是一个经验推定的值。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73岁,城镇的这一指标更高一些。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减去退休年龄,就是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平均年限。将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作为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因素,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

  8.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第一个条件,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即:(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经医院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个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社会保险法》维持了现行最低缴费满15年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二是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三是从国际经验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9.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采取的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这项政策,《社会保险法》做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增加两种方式供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选择,有利于参保个人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避免权益损失。不仅如此,《社会保险法》这样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今后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可转换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10.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遗属的养老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此都有规定,明确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基本养老金,对遗属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但存在支付条件不一致、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须进行规范。《社会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统一政策。国家将依法制定配套政策对遗属待遇予以规范。

  11.我国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如何调整?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年度已进行了14次调整。特别是2005-2011年,国务院连续7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较大幅度调整,人均养老金从2005年的700元提高到2011年的1500元左右。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初期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后改为按照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群体倾斜。

  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实现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保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将主要参考两个因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物价上涨情况。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能够参与社会财富分配,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反映了劳动者分配的社会财富增加水平,因此应作为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一个重要指标。物价,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直接影响养老金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物价上涨情况也是调整养老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要关注直接影响居民日常消费的物价上涨情况。

  12.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3.怎样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正确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关系到参保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统一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办法,具体内容是: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4.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之所以称之为“新农保”,主要是为了区别于1991年至2008年开展的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完全采用个人账户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称为“老农保”)。

  1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加大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力度。第二,在制度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第三,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这两部分待遇支付终身。政府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其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有哪些?

  答:《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这里包含了3个条件:第一是参保人应年满16周岁。这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劳动年龄是一致的;而在校学生即使超过16岁,由于其没有就业和收入,也不属于参保对象。第二是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不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对于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第三是应在户籍地参保。这样便于管理,也有利于保证参保农民的权益。

  17.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怎样缴费?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国家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地方政府对农民参保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记入个人账户。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的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

  18.参保农村居民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参保农村居民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按规定参保缴费;(2)年满60周岁;(3)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中,在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数不少于15年。

  19.为什么规定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的子女应参保缴费?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本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政府发给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扩大参保的覆盖面,促进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引导年轻人关注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提高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二是引导农村中青年居民依法更好地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2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怎样计发?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60周岁人口平均存活年数和利息等因素计算出的计发月数。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加上基础养老金55元,就是175元。如果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和计息标准提高,新农保养老金将增加。

  21.怎样理解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法律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险统筹,整合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不合理的城乡待遇差距,是“十二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城镇未参保居民和农村居民情况比较相似,都是无用人单位,适宜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二是有利于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规范服务管理,降低基金管理风险,同时还可以节省公共资源,减少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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